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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玛特简体中文版招股书: 24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泡泡玛特简体中文版招股书: 24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449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致投资者的重要通知:
全电子化申请程序
我们已就香港公开发售采用全电子化申请程序。我们不会向公众人
士提供本招股章程或任何申请表格的印刷本。
本招股章程已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
披露易
〉
新上市
〉
新
上市资料
」及我们的网站(
www.popmart.com
)刊发。倘
阁下需要本招股
章程印刷本,可从上述网址下载并打印。
本招股章程电子版本的内容,与按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42C
条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印刷本相同。
下文载列
阁下可通过电子方式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的程序详情。
我们不会提供任何实体渠道以接收公众人士的香港发售股份认购申请。
倘
阁下为中介公司、经纪或代理,务请提示
阁下的顾客、客户或
主事人(视情况而定)注意,本招股章程于上述网址可供网上阅览。
倘
阁下对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有任何疑问,
阁下可于
(i) 202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
2020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及
2020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上午九
时正至下午九时正及
(ii)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
时正致电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及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电话查询热线
+852 2862 8600
。
1.
申请方法
阁下如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则不得申请或表示有意申请认购国际发售股
份。
阁下可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在网上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指定网站
www.eipo.com.hk
提出申请;或
•
向香港结算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申
请香港发售股份。
– 450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除非
阁下为代名人且于申请时提供所需资料,否则
阁下及
阁下的
联名申请人概不得提出超过一份申请(无论个别或共同申请)。
本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及彼等各自的代理可基
于任何理由酌情拒绝或接纳全部或部分申请。
2.
可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
阁下或
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任何人士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
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
年满
18
岁;
•
拥有香港地址;
•
并非美国人士(定义见
S
规例);
•
身处美国境外且将于离岸交易(定义见
S
规例)中收购香港发售股份;
及
•
并非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外)。
如
阁下在网上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除以上条件外,
阁下亦须:
(i)
拥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及
(ii)
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
如申请由获得授权书正式授权的人士提出,则联席全球协调人可在申请
符合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包括出示授权证明)酌情接纳有关申请。
联名申请人不得超过四名。联名申请人不可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的方式
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本集团、联席全球协调人或指定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倘适当),或我们
或彼等各自的代理可全权酌情拒绝或接纳全部或部分申请而无需给予任何理
由。
除非为上市规则所允许,否则以下人士概不得申请认购任何香港发售股
份:
•
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份现有实益拥有人;
•
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行政总裁;
•
任何上述人士的紧密联系人;或
– 451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已获分配或申请认购任何国际发售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国际发
售的人士。
3.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应使用的申请途径
阁下如欲以本身名义获发行香港发售股份,请在网上透过
白表
eIPO
服
务于
www.eipo.com.hk
提出申请。
阁下如欲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获发行香港发售股份,并直接存入中
央结算系统,以寄存于
阁下本身或
阁下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
户口,应以电子方式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指示,促使香港结算
代理人代表
阁下提出申请。
4.
申请的条款及条件
透过本招股章程指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即表示
阁下(其中包括):
•
承诺签立所有相关文件,并指示及授权本公司及╱或联席全球协调
人(或其代理或代名人)(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为
阁下签立任何文件
及代表
阁下进行一切必要事宜,以按照细则的规定将
阁下获分
配的任何香港发售股份以
阁下名义或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登记;
•
同意遵守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细则;
•
确认
阁下已阅读本招股章程所载条款及条件与申请手续,并同意
受其约束;
•
确认
阁下已接获及阅读本招股章程,且提出申请时仅依赖本招股
章程所载资料及陈述,而且
阁下不会依赖任何其他资料或陈述(本
招股章程任何补充文件所载者除外);
•
确认
阁下知悉本招股章程所载有关全球发售的限制;
– 452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同意本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
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彼等各自的董事、
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代理、顾问及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
各方现时及日后均毋须对并非载于本招股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
的任何资料及陈述负责;
•
承诺及确认
阁下或
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并无申请或接
纳或表示有意认购(亦不会申请或接纳或表示有意认购)国际发售
项下的任何发售股份,亦无参与国际发售;
•
同意应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收款银行、联席全球协调人、
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及╱或彼
等各自的顾问及代理的要求,向彼等披露有关
阁下及
阁下为其
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的个人资料;
•
倘香港境外任何地方的法律适用于
阁下的申请,则同意及保
证
阁下已遵守所有有关法律,且本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
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包销商或彼等各自的
行政人员或顾问概不会因接纳
阁下的购买要约,或
阁下在本招
股章程所载条款及条件下的权利及责任所引致的任何诉讼,而违
反香港境外的任何法律;
•
同意
阁下的申请一经接纳,即不得因无意的失实陈述而撤销;
•
同意
阁下的申请受香港法例管辖;
•
声明、保证及承诺
(a)
阁下明白香港发售股份不曾亦不会根据美
国证券法登记;及
(b)
阁下及
阁下为其利益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
人士均身处美国境外(定义见
S
规例)或为
S
规例第
902
条第
(h)(3)
段
所述人士;及
(c)
买方并非本公司的「联属人士」(定义见
S
规例)或代
表本公司或本公司联属人士行事的人士;
•
保证
阁下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
同意接纳所申请认购或分配予
阁下但数目较申请为少的香港发
售股份;
– 453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授权本公司将
阁下的姓名╱名称或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称列入本
公司股东名册作为
阁下获分配的任何香港发售股份的持有人,
以及本公司及╱或其代理将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及以普通邮递
方式按申请所示地址向
阁下或联名申请的排名首位申请人发送
电子退款指示及╱或任何退款支票,邮误风险由
阁下承担,除
非
阁下符合可亲身领取股票及╱或退款支票;
•
声明及陈述此乃
阁下为本身或
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提
出及拟提出的唯一申请;
•
明白本公司及联席全球协调人将依赖
阁下的声明及陈述而决定
是否向
阁下配发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如作出虚假声明,可
能会被检控;
•
(倘申请为
阁下本身的利益提出)保证
阁下或作为
阁下代理的
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不曾亦不会为
阁下的利益向香港结算
或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提出其他申请;及
•
(倘
阁下作为代理为另一人士的利益提出申请)保证
(i)
阁下作为
代理或为该人士利益或该人士或任何其他作为该人士代理的人士
不曾亦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提出其他申请;及
(ii)
阁
下获正式授权作为其代理代为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
最低申请认购金额及许可数目
阁下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或
中央结算系统
eIPO
服务申请认购的股数须至
少为
200
股香港发售股份,并为下表所列的其中一个数目。
阁下应按照选择
的数目旁载明的金额付款。
– 454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泡泡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每股香港发售股份
38.50
港元)
可供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及应缴款项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港元港元港元港元
2007,777.604,000155,551.8660,0002,333,277.87800,00031,110,371.60
40015,555.195,000194,439.8370,0002,722,157.52900,00034,999,168.05
60023,332.786,000233,327.7980,0003,111,037.161,000,00038,887,964.50
80031,110.377,000272,215.7690,0003,499,916.811,500,00058,331,946.75
1,00038,887.978,000311,103.72100,0003,888,796.452,000,00077,775,929.00
1,20046,665.569,000349,991.69200,0007,777,592.902,500,00097,219,911.25
1,40054,443.1610,000388,879.65300,00011,666,389.353,000,000116,663,893.50
1,60062,220.7420,000777,759.29400,00015,555,185.804,000,000155,551,858.00
1,80069,998.3430,0001,166,638.94500,00019,443,982.255,000,000194,439,822.50
2,00077,775.9340,0001,555,518.58600,00023,332,778.706,000,000233,327,787.00
3,000116,663.9050,0001,944,398.23700,00027,221,575.158,143,000
(1)
316,664,694.93
(1)
阁下可申请认购的香港发
售股份最高数目。
5.
透过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
一般事项
符合本节「-
2.
可提出申请的人士」所载条件的个人如欲以本身名义获配
发及登记发售股份,可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于指定网站
www.eipo.com.hk
提出
申请。
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的详细指示载于指定网站。如
阁下不遵从
有关指示,则
阁下的申请可能不获受理,亦未必会提交予本公司。如
阁下
透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
阁下即授权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根据本招股章程
所载条款及条件(按
白表
eIPO
服务的条款及条件补充及修订)提出申请。
– 455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透过白表
eIPO
服务递交申请的时间
阁下可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每日
24
小时,申请截止当日除外),于
www.eipo.com.hk
网
站向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递交申请,而全数缴付有关申请股款的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或本节「-
10.
恶劣天气对开始办理申
请登记的影响」所述较后时间。
重复申请概不受理
倘
阁下透过
白表
eIPO
提出申请,则一经
阁下本身或为
阁下利益而
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以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并完成支付相关
股款,即视为已提出实际申请。为免生疑问,倘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发出超过
一项
电子认购指示
,并取得不同申请参考编号,但并无就某个参考编号全数
缴足股款,则不构成实际申请。
倘
阁下疑属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超过一项申请,
则
阁下的所有申请均会遭拒绝受理。
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
白表
eIPO
的明显优势在于可以自助形式及经电子申请途径节省用纸。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为指定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会就每份经
www.eipo.com.hk
网站递交的「泡泡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白表
eIPO
申请,
捐出
2
港元以支持可持续发展。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40
条
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及所有其他参与编撰本招股章程的各方确认,每位
自行或促使他人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的申请人均有权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
40
条(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42E
条所适用者)获得赔偿。
– 456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6.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申请
一般事项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根据与香港结算签订的参与者协议、中央结算系
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申请香港发售股
份,以及安排支付申请股款及支付退款。
如
阁下为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致电
852 2979 7888
透过
「结算通」电话系统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
(
https://ip.ccass.com
)
(根
据香港结算不时有效的「投资者户口操作简介」所载程序)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
阁下亦可亲临以下地点填妥输入认购指示的表格,由香港结算代为输入
电子认购指示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香港
中环
康乐广场
8
号
交易广场一座及二座一楼
阁下如非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
为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商参与者)透过中央结算系
统终端机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代表
阁下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届时
阁下将被视作已授权香港结算及╱或香港结算代理人将
阁下的申请
资料转交本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及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
倘
阁下已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并由香港结算代理人
代为提交申请:
(i)
香港结算代理人将仅作为
阁下的代名人身份行事,毋须对任何违
反本招股章程条款及条件的情况负责;
– 457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ii)
香港结算代理人将代表
阁下办理以下事项:
•
同意将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发行,
并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于代表
阁下的中央结算系
统参与者股份户口或
阁下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
人股份户口;
•
同意接纳所申请数目或获分配的任何较少数目的香港发售股
份;
•
承诺及确认
阁下并无申请或接纳亦不会申请或接纳或表示
有意认购国际发售项下的任何发售股份;
•
(如为
阁下利益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声明仅发出了一套为
阁
下利益而发出的
电子认购指示
;
•
(如
阁下为他人的代理)声明
阁下仅发出了一套为该人士利
益而发出的
电子认购指示
,及
阁下已获正式授权作为其代
理发出该等指示;
•
确认
阁下明白本公司、董事及联席全球协调人将依赖
阁下
的声明及陈述而决定是否向
阁下配发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而
阁下如作出虚假声明,可能会被检控;
•
授权本公司将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称列入本公司股东名册作
为
阁下获分配的香港发售股份的持有人,及按照我们与香
港结算另行协定的安排寄发有关股票及╱或退款;
•
确认
阁下已阅读本招股章程所载条款及条件以及申请手续,
并同意受其约束;
•
确认
阁下已接获及╱或阅读本招股章程,且提出申请时仅依
赖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及陈述(本招股章程任何补充文件所载
者除外);
•
同意本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
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彼等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
合伙人、代理、顾问及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各方现时及
日后均毋须对并非载于本招股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的任
何资料及陈述负责;
– 458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同意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收款银行、联席全球协
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
商及╱或其各自的顾问及代理披露
阁下的个人资料;
•
同意(在不影响
阁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由
香港结算代理人提出的申请一经接纳,即不可因无意的失实
陈述而撤销;
•
同意由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提交的申请于开始办理申
请登记时间后第五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
之前不可撤回,而此项同意将成为与我们订立的附属合约,
在
阁下发出指示时即具有约束力,而因应该附属合约,本公
司同意,除按本招股章程所述任何一项程序外,不会于开始
办理申请登记时间后第五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
众假期)之前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任何香港发售股份。然而,
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40
条对本招股章程负责
的人士根据该条发出公告,免除或限制其对本招股章程所负
的责任,香港结算代理人可于开始办理申请登记时间后第五
日(为此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之前撤回申请;
•
同意由香港结算代理人提出的申请一经接纳,该申请及
阁
下的
电子认购指示
均不可撤回,而申请获接纳与否将以本公
司刊登有关香港公开发售结果的公布作为凭证;
•
同意
阁下与香港结算订立的参与者协议(须与中央结算系统
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一并阅读)所列有关就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的安排、承诺及保证;
•
向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为各股东的利益)表示同意(致使本公司
一经接纳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请,即视为本公司
及代表各股东向每位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
者表示同意)遵守及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组织章
程细则的规定;及
•
同意
阁下的申请、任何对申请的接纳及由此产生的合约均
受香港法例规管。
– 459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效用
一经向香港结算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或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为
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商参与者)向香港结算发出该
等指示,
阁下(倘属联名申请人,则各申请人共同及个别)即视为已作出下列
事项。香港结算及香港结算代理人均毋须就下文所述事项对本公司或任何其
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
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以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
与者代名人的身份行事)代表
阁下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安排从
阁下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除款项,以
支付最高发售价、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倘
申请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及╱或发售价低于最初就申请支付的每
股发售股份最高发售价,安排退回申请股款(包括经纪佣金、证监
会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存入
阁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及
•
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作出本招股
章程所述的全部事项。
输入电子认购指示的时间
(1)
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托管商参与者可在下列日期及时间输入
电子认购指
示
:
202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八时三十分
2020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八时正至下午八时三十分
2020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上午八时正至下午八时三十分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
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九时
正起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止(每日
24
小时,申请截止当日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除外)输入
电子认购指示
。
输入
阁下
电子认购指示
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日期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
期五)中午十二时正或本节「-
10.
恶劣天气对开始办理申请登记的影响」所述
的较后时间。
倘
阁下指示经纪或托管商(须为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或中央结算
系统托管商参与者)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代表
阁下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建议
阁下联系经纪或托管商以了解发出上述指示的截
止时间,该截止时间可能与上文所述截止时间不同。
– 460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附注:
(1)
香港结算可事先知会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托管商参与者及╱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
者户口持有人而不时决定更改本分节所载该等时间。
重复申请概不受理
倘
阁下疑属提出重复申请或为
阁下的利益提出超过一份申请,香港
结算代理人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将自动扣除
阁下发出的有关指示及╱
或为
阁下的利益而发出的指示所涉及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就考虑是否有
重复申请而言,
阁下向香港结算发出或为
阁下的利益而向香港结算发出申
请香港发售股份的任何
电子认购指示
,均须视作一项实际申请。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40
条
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及所有参与编撰本招股章程的其他各方均确认,每
位自行或促使他人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均有权根据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40
条(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42E
条所适用者)
获得赔偿。
个人资料
以下个人资料收集声明适用于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收款银行、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及
彼等各自的任何顾问及代理所持有关 阁下的任何个人资料,亦同样适用于
香港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一经透过
中央结算系统
EIPO
服务
提出申请,即表示 阁下同意下文个人资料收集声明的所有条款。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此项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是向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人和持有人说明有关
本公司及其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有关个人资料和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方面的政策和惯例。
收集
阁下个人资料的原因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登记持有人以本身名义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或转
让或受让香港发售股份时或寻求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服务时,必须向本公
司或其代理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准确个人资料。
– 461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可能导致 阁下申请香港发售股份被拒或延迟,
或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无法落实转让或提供服务。此举亦可能妨碍
或延迟登记或转让
阁下已成功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及╱或寄发
阁下应得
的股票。
香港发售股份持有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有任何错误,须立即通知本公
司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目的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以任何方式被采用、持有、处理及╱或保存,以作下
列用途:
•
处理
阁下的申请及退款支票(如适用)、核实是否符合本招股章程
载列的条款和申请程序以及公布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结果;
•
遵守香港及其他地区的适用法例及规例;
•
以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包括香港结算代理人(如适用))的名义登记新
发行股份或转让或受让股份;
•
存置或更新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
核实本公司股份持有人的身份;
•
确定本公司股份持有人的受益权利,例如股息、供股和红股等;
•
分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通讯;
•
编制统计数据和本公司股份持有人资料;
•
披露有关资料以便就权益索偿;及
•
与上述有关的任何其他附带或相关目的及╱或使本公司及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处能履行对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或监管机构承担的
责任及╱或证券持有人可能不时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
– 462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转交个人资料
本公司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所持有关香港发售股份持有人的个人资
料将会保密,但本公司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可以在为达到上述任何目的之
必要情况下,向下列任何人士披露、获取或转交(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有
关个人资料:
•
本公司委任的代理,例如财务顾问、收款银行和海外股份过户登记
总处;
•
如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要求将香港发售股份存于中央结算系统,
将会就中央结算系统的运作使用有关个人资料的香港结算或香港
结算代理人;
•
向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与其各自业务营运有关的行
政、电讯、电脑、付款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
务供应商;
•
香港联交所、证监会及任何其他法定监管机关或政府部门或法例、
规则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及
•
香港发售股份持有人与其进行或拟进行交易的任何人士或机构,
例如彼等的银行、律师、会计师或股票经纪等。
个人资料的保留
本公司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按收集个人资料所需的用途保留香港
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的个人资料。无需保留的个人资料将会根据《个人
资料(私稳)条例》销毁或处理。
查阅和更正个人资料
香港发售股份持有人有权确定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是否持有
其个人资料,并有权索取该资料的副本并更正任何不准确资料。本公司和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有权就处理该等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阅资料或更正
资料的要求应按本招股章程「公司资料」一节所披露或不时通知的本公司注
册地址送交公司秘书,或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的私隐事务主任提出。
– 463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7.
有关以电子方式提出申请的警告
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认购香港发售股份仅为一项提供予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服务。同样,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亦
仅为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服务。上述服务均存在能力上
限制及服务中断的可能,
阁下宜避免待到最后申请日期方提出电子申请。本
公司、董事、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
人及包销商概不就该等申请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保证任何中央结算系统参与
者或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者将获配发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为确保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谨请中央
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避免待最后一刻方于有关系统输入指示。若中央
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在接驳「结算通」电话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
系统以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时遇上困难,请:于申请截止日期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
期五)中午十二时正或下文「
10.
恶劣天气对开始办理申请登记的影响」所述较
后时间前亲临香港结算的客户服务中心填交输入
电子认购指示
的表格。
8.
阁下可提交的申请数目
除代名人外,一概不得就香港发售股份提出重复申请。
如为
阁下的利益透过
中央结算系统
eIPO
服务(直接或透过经纪或托管
商间接)或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提交超过一项申请(包括香港结算代理人根据
电
子认购指示
提出申请的部分),
阁下的所有申请将不获受理,而香港结算代
理人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将自动扣除
阁下发出的有关指示及╱或代表
阁下发出的指示所涉及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
谨此说明,倘根据
白表
eIPO
服务发出超过一份
电子认购指示
,并取得不
同申请参考编号,但并无就某个参考编号全数缴足股款,则不构成实际申请。
然而,考虑有否重复申请时,
阁下向香港结算发出或为 阁下的利益而向香
港结算发出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任何
电子认购指示
,一概视作一项实际申请。
– 464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如申请人是一家非上市公司,而:
•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证券买卖;及
•
阁下可对该公司行使法定控制权,
是项申请将视作为
阁下的利益提出。
「非上市公司」指其股本证券并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法定控制权」指
阁下:
•
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
控制该公司一半以上投票权;或
•
持有该公司一半以上已发行股本(不包括无权参与超逾指定金额以
外的溢利或资本分派的任何部分股本)。
9.
香港发售股份的价格
最高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
38.50
港元。
阁下亦须支付
1.0%
经纪佣金、
0.0027%
证监会交易征费及
0.005%
联交所交易费,即
阁下须就每手买卖单
位
200
股香港发售股份支付
7,777.60
港元。
阁下申请认购股份时,必须全数支付最高发售价、经纪佣金、证监会交
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
阁下可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申请最少
200
股香港发售股份。每份超过
200
股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或
电子认购指示
必须为「-
4.
申请的条款及条件-
最低申请认购金额及许可数目」所载表格所列其中一个数目或指定网站
www.eipo.com.hk
所指明数目。
倘
阁下的申请获接纳,经纪佣金将付予联交所参与者,而证监会交易
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则付予联交所(证监会交易征费会由联交所代证监会收取)。
有关发售价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全球发售的架构-定价及分配」一节。
– 465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10.
恶劣天气对开始办理申请登记的影响
倘香港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
时间发出:
•
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或
•
极端情况,
本公司不会如期开始办理申请登记,而改为在下一个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
时正期间任何时间香港再无发出任何该等警告信号的营业日上午十一时
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开始办理申请登记。
倘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并无开始及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或「预期时
间表」一节所述日期因香港发出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
警告信号及╱或极端情况而受到影响,届时本公司将会就有关情况发出公布。
11.
公布结果
本公司预期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在本公司网站
www.popmart.com
以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公布最终发售价、国际发售的踊跃程度、
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水平及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基准。
香港公开发售的分配结果以及获接纳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护照╱香港
商业登记号码将于下列日期及时间按下列方式提供:
•
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或之前分别登载于本公司
网站
www.popmart.com
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的公布查
阅;
•
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八时正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三)午夜十二时正期间透过可全日
24
小时浏览分配
结果的指定网站
www.iporesults.com.hk
(或者:英文网站
https://www.eipo.com.hk/en/Allotment
;中文网站
https://www.eipo.com.hk/zh-hk/Allotment
)的「按身份证号码」搜索
功能查阅;
•
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
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
2020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及
202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下午
六时正致电分配结果电话查询热线
+852 2862 8555
查询。
若本公司透过公布分配基准及╱或公开分配结果接纳
阁下的认购要约(全
部或部分),即构成一项具约束力的合约,据此,倘全球发售达成其所有条件
– 466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而并无被终止,
阁下必须购买有关的香港发售股份。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
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
阁下的申请获接纳后,
阁下即不得因无意的失实陈述而行使任何补救
方法撤回申请。这并不影响
阁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2.
阁下不获配发发售股份的情况
阁下务请注意,在下列情况中,
阁下将不获配发香港发售股份:
(i)
倘
阁下的申请遭撤回:
向香港结算或向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即表
示
阁下同意不得于开始办理申请登记时间后第五日(就此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或之前撤回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
人代表
阁下提交的申请。此项同意将成为一份与本公司订立的附属合
约。
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40
条(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
342E
条所适用者)对本招股章程负责的人士根据该条发出公告,
免除或限制该人士对本招股章程所负责任,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
理人代表
阁下提出的申请仅可在上述第五日或之前撤回。
倘就本招股章程发出任何补充文件,已递交申请的申请人将获通
知须确认其申请。倘申请人接获通知但并无根据所获通知的程序确认其
申请,所有未获确认的申请一概视作撤回。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提交的申请一经接纳,即
不可撤回。就此而言,在报章公布分配结果,等同确定接纳未遭拒绝的
申请。倘有关分配基准受若干条件规限或以抽签形式进行分配,申请获
接纳与否将须分别视乎有关条件能否达成或抽签结果而定。
(ii)
倘本公司或其代理行使酌情权拒绝
阁下的申请:
本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
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及彼等各自的代理
及代名人可全权酌情拒绝或接纳任何申请,或仅接纳任何部分的申请,
而毋须就此提供理由。
– 467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iii)
倘香港发售股份的配发无效:
倘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并无在下列期间内批准股份上市,香港
发售股份的配发即告无效:
•
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日期起计三个星期内;或
•
倘上市委员会在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日期后三个星期内知会本
公司延长有关期间,则最多在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日期后六个
星期的较长期间内。
(iv)
倘:
•
阁下提出重复或疑属重复申请;
•
阁下或
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已申请或接纳或表示
有意认购或已获或将获配售或分配(包括有条件及╱或暂定)
香港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股份;
•
阁下并无根据指定网站所载指示、条款及条件填写透过
白表
eIPO
服务发出的
电子认购指示
;
•
阁下并无妥为付款,或
阁下的支票或银行本票于首次过户
时未能兑现;
•
包销协议并无成为无条件或被终止;
•
本公司或联席全球协调人认为接纳
阁下的申请将导致违反
适用的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规则或规定;或
•
阁下的申请乃就香港公开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
50%
以上香港
发售股份而提出。
13.
退回申请股款
倘申请遭拒绝受理、不获接纳或仅部分获接纳,或倘最终厘定的发售价
低于每股发售股份最高发售价
38.50
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
及联交所交易费),或香港公开发售的条件并未根据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
架构-全球发售的条件」获达成,或任何申请遭撤回,申请股款或其中适当部
– 468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分连同相关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将不计利息退回或不
将有关支票或银行本票过户。
阁下的申请股款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或之前退回。
14.
寄发╱领取股票及退回股款
阁下将就香港公开发售中获配发的全部香港发售股份获发一张股票(透
过中央结算系统向香港结算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作出的申请所获发的股票则如
下文所述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本公司不会就股份发出临时所有权文件,亦不就申请时支付的款项发出
收据。
根据下文所述寄发╱领取股票及退款的安排,任何退款支票及股票预期
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或之前寄发。在支票或银行本票过户前,本公
司有权保留任何股票及任何多收申请股款。
仅在全球发售已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成为无条件且
本招股章程「包销」一节所述的终止权利未获行使的情况下,股票方于该日上
午八时正生效。投资者如于收取股票或于股票生效前买卖股份,须自行承担
一切风险。
亲身领取
(i)
倘
阁下透过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
倘
阁下申请
1,000,000
股或以上香港发售股份且申请全部或部分获接
纳,
阁下可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或本公司在报章公布的其他寄发╱领
取股票╱电子退款指示╱退款支票日期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于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
至
1716
室)亲身领取
阁下的股票。
倘
阁下未有于指定领取时间内亲身领取股票,股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
寄往有关申请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
倘
阁下申请
1,000,000
股以下香港发售股份,股票(如适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有关申请指示所示地址,邮误
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
倘
阁下透过单一银行账户提出申请并支付申请股款,任何退回股款将
以电子退款指示形式存入该银行账户。倘
阁下透过多个银行账户提出申请
– 469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并支付申请股款,任何退回股款将以退款支票形式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
或之前透过普通邮递方式寄往申请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
承担。
(ii)
倘
阁下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申请
分配香港发售股份
就分配香港发售股份而言,香港结算代理人将不会被视为申请人,
每名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有关指示的每名受益
人方被视为申请人。
将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及退回申请股款
•
倘
阁下的申请全部或部分获接纳,股票将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
义发出,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或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
理人厘定的任何其他日期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寄存于
阁下指定
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股份户口或
阁下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
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
•
本公司预期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以上文「-
11.
公布结果」
所列方式刊登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倘该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为
经纪或托管商,本公司将一并刊登有关实益拥有人的资料)的申请
结果、
阁下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或其他身份识别号码(如
为公司,则为香港商业登记号码)及香港公开发售的配发基准。
阁
下应查阅本公司所刊发的公布,如有任何资料不符,须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或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厘定的其他日期
下午五时正前知会香港结算。
•
倘
阁下指示经纪或托管商代为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
,
阁下亦可向
该名经纪或托管商查询
阁下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及应收
回的退回股款(如有)金额。
•
倘
阁下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提出申请,
阁下
亦可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
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根据香港结算不时生效的「投资者户口操作简介」
所载程序)查询
阁下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及应收回的退回
股款(如有)金额。紧随香港发售股份存入
阁下的股份户口及将退
回股款存入
阁下的银行账户后,香港结算亦将向
阁下发出一份
活动结单,列出存入
阁下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
户口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以及存入
阁下指定银行账户的退回股
款(如有)金额。
– 470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就
阁下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的申请而退回的申请股款(如有)及╱
或发售价与于申请时初步支付的每股发售股份最高发售价之间
的差价(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惟不计
利息),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存入
阁下的指定银行账户
或
阁下经纪或托管商的指定银行账户。
15.
股份获准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倘联交所批准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我们亦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
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上市日期或香港结算厘定的任何其
他日期起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上市规
则)之间的交易须于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
所有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活动均须符合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
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投资者应就交收安排的详情咨询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因
为该等安排或会影响到其权利及权益。
本公司已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使股份获准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为何
读万卷书,写千篇文,投十只股,得一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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